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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威海高区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,三名被告人作为考生、和中间介绍人,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,分别被处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。该案是2015年代替考试罪入刑后,威海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。
据悉,被告人周某、于某、李某为同事关系。周某计划参加山东省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,因工作繁忙安排不开,联系到在同单位关系不错的李某,让他帮忙找人替考,一并将准考证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交给了李某。李某找到了平日相熟的于某,将相关证件提供给他让其替考。
三人对考试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什么了解,就觉着这是个普通考试,自认为“监考不会那么严格”,也没把“代替考试”当成什么大事。开考后,于某代替周某参了两场考试,在第二天进行第三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,经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
法院审理认为,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。被告人周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,被告人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李某实施帮助介绍和联系的行为,系从犯。周某、李某自动投案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;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坦白,三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。同时,周某因工作原因找同事代替考试,事出有因;于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,无牟利行为,主观恶性较小,结合本案案情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依照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代替考试罪,处罚金八千元;被告人于某犯代替考试罪,处罚金六千元;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法官说法
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,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,如职称考试、驾驶证考试、研究生考试、高考、司法考试、会计师考试、公务员考试等均在此范围内。
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,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“枪手”双方行为人。案例中的三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,仅仅因为“关系不错”就帮助联系、实施代替考试行为,也根本不知道“替考”可能构成犯罪,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得此苦果。在此提醒广大考生,不要以身试法,要想考出好成绩,就得平时多下功夫,千万不要走代替考试这个“捷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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